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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治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5月19日市房管局下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销售现场管理及对销售代理、经纪行为的监管。通知明确,要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项目上市供应、销售计划备案制度,未按规定申报的,不予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取得预售许可后须在10日内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
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须一次性申报
通知要求,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拖延上市销售时间。未按规定申报的,不予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开盘销售时限等情况,并严格依照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进行公开销售。
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项目上市供应、销售计划备案制度。每年元月1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本年度商品住房上市供应及销售计划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未按规定报送上市计划的,年度内不得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上市计划应包含项目名称、坐落、总建筑面积、楼幢数、总套数、申报预售许可时间等事项。2017年度商品住房上市供应及销售计划于2017年6月底前向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报备。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元月20日前将本辖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上市计划信息向社会公布。
取得预售许可后须在10日内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排号、预订,严禁采取排号、定房、内部认购、发放会员卡等各种方式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不得进行预售广告宣传;不得对外开放销售场所;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销售;严禁以内部认购、排队、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发布不实销售价格和销售进度,鼓吹涨价在即、开盘售完等方式恶意炒作,营造紧张气氛,制造虚假销售场面,诱使购房人*,趁机哄抬房价。
依法销售商品房,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应按照可销售房源与需求购房者 1∶1 的比例确定交款的购房户数,不得收取超出房源数量购房者的预定款。凡高于可售房源多收取购房者预定款的,视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违规销售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有关信息,及时披露预售项目名称、坐落、可销售楼幢、申报销售价格及抵押、司法查封等信息,增强交易透明度。
经纪机构不得炒卖房号或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
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已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诱导或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