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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细则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1-14 21:10:20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由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11月2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细则。

第十二条分核心、管理部履行下列基本授权范围内的职责:

(一)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二)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三)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四)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申请,负责贷款审核和贷后管理;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和催缴;(六)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七)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八)承办管理核心授权的其他事项。分核心履行下列特别授权范围内的职责:

(一)在管理核心委托的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下设立二级账户;

(二)编制并向管理核心报送分核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按照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内部核算,对管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成本核算,增值*单独列账;

(四)提出分核心增值*分配方案,报管理核心统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

(五)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发生呆账时,通过管理核心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呆账核销。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核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核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核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核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到管理核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管理核心托管户管理。

第十七条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直接向管理核心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2十条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提出申请,由管理核心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每次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2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核心可以依据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2十二条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同职工工资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列入第1清偿顺序。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第2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规定列支。

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月、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按月、足额拨付给管理核心。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2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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